离婚财产商标权转让引异议 上诉人(被上诉人):乙(女)。
被上诉人(原告):甲(男)。
被上诉人(原告):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
甲乙原系夫妇。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乙以本人为名开设了“某镇菜馆”,事实上由甲乙两个人相互项目投资运营。2002年11月,乙以该菜馆为名申请办理了商标注册。2005年4月,“某镇菜馆”改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有关婚后财产的切分,彼此承诺:“某菜馆的资产及其承包权切分给女性。……”彼此还承诺别的事宜:“……2、男性服务承诺在女性宣布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时,将某菜馆有关运营证件和印章归还女性;……”。3月6日,甲乙宣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同一天,甲将某菜馆的图章(注:该菜馆仅有“某镇菜馆”一枚图章,沒有制做“某菜馆”的图章)归还了乙。到此,涉案商标logo仍处在申请办理之中,处在申请注册申请办理审核全过程中。
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法人代表与甲系亲生父母弟兄。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购买方)与“某菜馆”(出让方)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承诺出让方将其涉案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权出让给购买方,该合同书出让方署名处盖有“某镇菜馆”的图章(“某菜馆”改名前应用的)。同一天,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授权委托北京市某商标代理公司公司申请办理所述注册商标转让事项,彼此因而签署了《商标代理委托书》。2008年8月,经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国家商标局审批,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获得该涉案商标注册。
2008年10月,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向乙传出《律师函》,称乙运营的某菜馆侵害了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有着的商标专用权。乙因此向法院提到起诉,称《商标转让合同》并不是上诉人的真正法律行为,其要求法院诉请:1、甲与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失效;2、涉案商标logo归乙全部。
裁判员結果和原因
商标logo属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自行处理属失效
本案经一审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感情续存期内相互项目投资运营的,故“某菜馆”那时候所申请办理的商标注册应归属于甲乙现有的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彼此在离异时,涉案商标logo仍处在申请办理之中,但从之后得到中国商标局审批申请注册的客观事实看来,涉案商标logo应视作甲乙预估获得的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异时或离婚之后理应彼此商议解决,任何一方不可私自处罚。
此案中,“某菜馆”的图章在甲乙离婚之前由甲把握,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在甲乙离婚之后,光凭盖有某菜馆改名前图章的《商标转让合同》免费转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能证实其转让涉案商标logo获得了乙的愿意,故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书因缺乏被告方的法律行为而不可以创立,涉案注册商标转让个人行为应是失效。涉案商标注册做为甲乙在离异时遗留下未切分的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可再行商议处理,此案不适合一并处理。由此,一审法院裁定:某饮食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失效。一审判决后,两被上诉人不服气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上告。二审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介绍】
蒋筱熙
蒋筱熙,200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系,获得国际私法技术专业研究生学位,2006年获得香港理工大学普通法研究生学位,新任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权庭审判员。
商标logo也可视作
夫妇现有资产
生活起居中,经常出現已离婚夫妇一方声称,在不知道的状况下由另一方将夫妇现有资产独立解决,规定声称该类个人行为失效。此案的独特性取决于,异议的涉案商标logo归属于专利权,系无形资产摊销,且在离婚后时并未成功注册,被告方并不真实具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一类资产,在夫妇离婚后理应如何处理?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于行政授权,因为申请注册申请办理审核的時间较长,甲乙离异时归属于并未具体存有的资产,因而某菜馆与某饮食管理顾问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出让的是对那时候尚在申请办理环节的商标注册的申请办理权。
此案另一被上诉人某饮食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做为商标注册的买受人是不是组成善意取得?经工商注册查寻,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被上诉人甲系亲弟兄,甲也以前参加项目投资某饮食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某饮食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做为合同书被告方,应当了解某菜馆是个体户,可以意味着个体户的含意只有是其个人签名或签名,且该企业仍未依照合同书付款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权出让后的溢价增资。某饮食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观因素要素,不可以组成善意取得。
由此,法院觉得两被上诉人有关涉案商标注册的已合理合法转让的认为欠缺直接证据适用,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书缺乏被告方的法律行为而不可以创立,某饮食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失效。
大家觉得该商标注册应视作甲乙预估获得的夫妇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归属于具体存有的财产权。甲乙在离异时仍未对于此事资产所属开展解决,因而该商标注册做为遗留下未切分的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两个人夫妻共有财产。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异时或离婚之后理应彼此商议解决,任何一方不可私自处罚,甲乙能够再行商议解决。(蒋筱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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